1. 依長照需要者之身體清潔需要完成以下項目:梳頭修面、穿脫衣服、床上擦澡、床上洗頭、排泄物清理(含當次更換尿片、倒尿袋等)。
2. 床上洗頭及排泄物清理,若個案無需求得不執行。
3. 本組合服務原則以 1 日使用 1 組合;必要時得早晚各使用 1 組合,且執行BA01 之同一時段,不可併同申報BA07 及 BA23。
1. 依長照需要者之需要進行基本日常生活協助,例如:協助翻身、移位、上下床、坐下/離座、刷牙洗臉、穿脫衣服、如廁、更換尿片或衛生棉、倒尿桶、清洗便桶、造廔袋清理、清洗臉及/或手、刮鬍子、修剪指(趾)甲、協助用藥、服藥、整理床(及更換床單) 、會陰沖洗(無使用身體清潔)等。
2. 第 1 點未列項目而屬基本日常照顧,得經照管中心同意後比照列入。
3. 本組合以每 30 分鐘為 1 給(支)付單位,1 日限使用 3 小時。
4. 除 BA22 巡視服務外,本組合不得與其他組合併用。
1. 內容包括:長照需要者因疾病需要須進行之監測
(1) 測量長照需要者之血壓、體溫、脈搏及呼吸。
(2) 記錄及異常時轉知家屬及個管員(或照顧管理專員)。
2. 本組合係為配合長照需要者生理狀況且獨立於其他服務所提供的服務,若屬於服務提供前後的觀察,則不適用。例如,為了解長照需要者是否合適當下沐浴,於沐浴前測量血壓,本組合即不適用。
1. 內容包括:進食環境(含長照需要者安置)準備、加熱飯菜、餐具準備、協助餵食(或灌食)、觀察進食的量及反應,提供受照顧者及家屬有關協助進食或管灌餵食的諮詢和討論,以及善後等。
2. 對於個案或家庭照顧者給予指導、鼓勵或參與式照顧,以維持或提升個案自我照顧潛能。
3. 本組合 1 餐為 1 組合。
1. 餐食照顧,下列任 1 組合:
(1) 在案家備餐、備餐後用具及餐具善後工作及清潔,備餐 1 次為 1 組合。
(2) 在案家準備 1 日所需之管灌飲食及善後工作及清潔。1 日使用 1 組合。
2. 單純之加熱飯菜、非自製食物(如管灌食品、牛奶等)之管灌食物屬於BA04。
3. 同住之長照需要者共同使用此項照顧組合時,僅擇一長照需要者扣其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及部分負擔。
1. 依長照需要者之身體清潔需要完成以下項目:協助或引導至浴間、穿脫衣服、全身淋浴、坐浴或盆浴、
洗頭、排泄物清理(含當次更換尿片、倒尿袋)、浴間之事前準備及事後清理。
2. 洗頭及排泄物清理,若個案無須求得不執行。
3. 對於個案或家庭照顧者給予指導、鼓勵或參與式照顧,以維持或提升個案自我照顧潛能。
4. 本組合係指於浴間(或類似之場所)執行之項目,若屬於床上擦澡,則屬於編號 BA01;床上沐浴或原床泡澡比照列入本組合。
5. 本組合已包含 BA01「基本(簡單)身體清潔」、BA23「協助洗頭」之內容,同一時段不可併同申報 BA01及 BA23。
1.內容包括:
(1) 評估趾甲及足部皮膚。
(2) 趾甲及其周圍修剪、足部長繭處之處理、足部按摩及保養。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訓練之人員提供。
3.若屬於日常指(趾)甲修剪,則屬於編號 BA02。
1. 內容包括:扣背、震顫、翻身,及相關照顧指導(依本部所訂指引執行)。
2. 本組合完整實施 1 次為 1 給(支)付單位。
1. 內容包括:上肢、下肢被動運動,或督促長照需要者進行主動運動或站立練習(依本部所訂指引執行)。
2. 本組合完整實施 1 次為 1 給(支)付單位。
1. 內容包括:協助上或下樓梯、協助輪椅搬運上或下樓梯,樓梯數為一層樓以上(含)者。範圍包含長照需要者住家內及 2 樓以上之家門口至 1 樓。
2. 本組合限問題清單顯示「移位問題」或「上下樓梯問題」者。
3. 不適用於使用電梯、爬梯機、樓梯升降椅者。
1.內容包括:外出工具之安排、陪同外出,及注意安全,以每 30 分鐘為 1 給(支)付單位。
2.外出目的包括:購物、社交活動、辦理事務、參與宗教活動、用餐、散步、上下學、定期式復健或洗腎、運動等。
3.本組合金額不包括外出之交通工具;若符合 BA12 之給付條件,則本組合與 BA12 併同使用。
1. 內容包括:協助掛號(含預約)、長照需要者準備、陪同就診、聽取及轉知醫囑與注意事項。
2. 本組合價格不包括長照需要者及陪同之照顧服務員之就醫交通工具費用。
3. 本組合不適用定期式復健或洗腎。
4. 本組合以陪同長照需要者就醫為主,陪同時間自案家出門起算 1.5 小時內,適用本組合。超過 1.5 小時,得依實際陪同就醫時數使用 BA13。
1. 內容包括:依長照需要者是否獨居分為 2 種,並以 30 分鐘為 1 支付單位。
(1)獨居之長照需要者:居家生活空間的清理或洗滌、衣物洗滌及晾曬烘乾(含至自助洗衣店洗衣)、熨燙、衣物簡單縫補等家事服務。
(2)非獨居之長照需要者:睡眠及主要居家生活空間之清理或洗滌、衣物洗滌及晾曬烘乾(含至自助洗衣店洗衣)、熨燙、衣物簡單縫補等家事服務。
2.清理洗滌方式包含吸塵/濕式清洗,沖洗/除塵等,非大掃除。
3.上述非獨居之長照需要者家務協助須為長照需要者本身所需,若係長照需要者與家人共用之區域,則本項組合之金額僅支付 50%,另外 50%須由長照需要者負擔支付。
4.本組合所稱之獨居者定義如下:
(1)長照需要者自己一人居住。
(2)長照需要者與家人同住,每名家人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年齡未滿 18 歲。
B. 年齡 18 歲以上未滿 65 歲,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C. 年齡 18 歲以上未滿 65 歲,且長照需要等級為 2 至 8 級。
D. 年齡 65 歲以上。
E. 50 歲以上經確診之失智症者。
5.長照需要者使用之臥室及浴室,不論是否有與家人共用,均不屬於共用區域。
6.同住之長照需要者共同此項照顧組合時,若住同一臥室,僅擇一長照需要者扣其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及部分負擔,若住不同臥室,則均須扣其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及部分負擔。
1. 目的物品或事項包括:餐食、食材、生活用品、藥品、郵寄、補助品、衣物床單送洗(或取回)及必要的辦理事項(如洽政府機關或繳費)等。
2. 以上服務均含購物清單規劃與確認、購物、購買物品的清理與歸位,以及記帳等事前準備至善後之完整服務。
3. 上述目的物品或事項須為長照需要者本身所需,若包含長照需要者以外之家人物品,則本項組合之金額僅支付50%,另外 50%須由長照需要者負擔支付。
4. 本組合以代購或代領或代送長照需要者物品或事項為主,距離自案家出門起算 5 公里內,適用本組合。超過 5公里所需費用由長照需要者自行負擔。
BA17a 人工氣道管內(非氣管內管)分泌物抽吸
1. 內容包括:
(1)人工氣道管內(非氣管內管)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
(2)氣切造口分泌物之簡易照顧處理(含銜接造口設備照顧處理、更換紗布及固定帶)。
2. 若需同時處理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可另加計BA17b 之服務費用。
3. 照顧服務員須接受特殊訓練課程後方可執行。
4. 本組合服務原則以 1 日使用 3 組合為限。
BA17b 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分泌物抽吸
1. 內容包括: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
2. 照顧服務員須接受特殊訓練課程後方可執行。
3. 本組合服務原則以 1 日使用 3 組合為限。
BA17c 尿管及鼻胃管之清潔與固定
1. 內容包括:
(1)尿管清潔:包含陰部與尿道口及尿道口外之尿管沖洗、更換尿管固定膠布。
(2)鼻胃管清潔:包含清潔鼻部皮膚、確認管路位置是否滑脫、更換鼻胃管固定膠布。
2. 本組合服務原則以每週使用 7 組合為限。
BA17d1 血糖機驗血糖
1. 內容包括:攜帶式血糖機驗血糖。
2. 本組合服務原則以每日使用 1 組合為限。
BA17d2 甘油球通便
1. 內容包括:甘油球通便。
2. 本組合服務原則以每週使用 3 組合為限。
3. 針對因特殊情況而有增加服務頻次需求之長照需要者,應於不逾其照顧及專業服務之給付額度內,由所轄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員評估其需求,並經照顧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後,得以專案核給其所需之次數。
BA17e 依指示置入藥盒
1. 內容包括:依照藥袋指示置入藥盒。
2. 本組合服務原則以每週使用 1 組合為限。
1.內容包括:至案家陪伴、支持(如遊戲或嗜好)、看視注意安全或協助(如日常生活參與),並注意異常狀況。
2.以 30 分鐘為 1 給(支)付單位。
3.本組合限心智障礙者使用。
4 除 BA24 外,本組合不得與其他組合併同使用,但可接續使用。
1.內容包括:至案家陪伴看視、日常生活參與,或讀紙本或電子新聞或書信。
2.以 30 分鐘為 1 給(支)付單位。
3.除 BA24 外,本組合不得與其他組合併同使用,但可接續使用。
1. 內容包括:上午 6 點至下午 6 點,至案家探視長照需要者,並進行簡易協助,至少 3 次。
2. 得搭配本照顧組合表之其他照顧組合。
3. 非第 1 點時段內之巡視服務,得依實際情況加計 AA08。
1. 依長照需要者之需要完成以下全部或部分項目:協助移位或引導至浴間、穿脫衣服、洗頭、弄濕或弄髒之身體部位之清潔、環境之事前準備及事後整理。
2. 本組合係指於床上或浴間(或類似之場所)單獨執行洗頭之服務,同一時段,不可併同申請BA01及BA07。
3. 對於個案或家庭照顧者給予指導、鼓勵或參與式照顧,以維持或提升個案自我照顧潛能
1. 依長照需要者之需要完成以下全部或部分項目:協助移位或引導至浴間、支持及協助一般小便、大便,及處理汗、痰或嘔吐物、觀察排泄物、尿袋更換、造廔袋清理、人工肛門造口周圍的照料(含造口袋的更換和排空)、生殖器官照顧的事後檢視、介紹如何大、小便控制/失禁處理。
2. 若於執行 BA01 或 BA07 過程中同時執行,則不得併計。
1. 內容包括:
(1) 評估,並與長照需要者及家屬討論 IADLs、ADLs 復能之項目及期待。
(2) 擬訂復能計畫。
(3) 指導措施及記錄。
2. 3 次措施(含評估)為 1 給(支)付單位。
3. 復能目標:
(1)協助善用潛能。
(2)維持生活參與能力不退化。
4. 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訓練之醫事人員提供。
5. 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1. 內容包括:
(1)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慢性精神病患者、自閉症者、智能障礙者及失智症者之生活自理能力增進、人際關係及社交技巧訓練、休閒生活服務、健康促進服務、社區適應服務等評估,並與長照需要者及家屬討論個別化服務計畫之項目及期待。
(2)50歲以上經確診失智症者之生活自理能力增進、人際關係及社交技巧訓練、休閒生活服務、健康促進服務、社區適應服務等評估,並與長照需要者及家屬討論個別化服務計畫之項目及期待。
(3)擬訂個別化服務計畫(含執行策略)。
(4)執行紀錄。
2. 4 次措施(含評估及個別化服務計畫之擬訂)為 1 給(支)付單位。
3. 訓練目標:
(1)提升生活自理能力。
(2)促進社會參與。
(3)減緩退化。
4. 本組合服務由符合資格之教保員、社工人員或醫事人員提供。
5. 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1.內容包括:
(1)評估--觀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2)指導措施。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4 次措施(含評估)為 1 給(支)付單位。
3. 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訓練之醫事人員提供。
4.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1.內容包括:
(1)評估--觀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2)指導措施。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 6 次措施(含評估)為 1 給(支)付單位。
3.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訓練之醫事人員提供。
4.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1.內容包括:
(1)評估--觀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2)指導措施。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 3 次措施(含評估)為 1 給(支)付單位。
3.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訓練之專業團隊提供。
4.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1.內容包括:
(1)評估--觀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2)指導措施。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 6 次措施(含評估)為 1 給(支)付單位。
3.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訓練之專業團隊提供。
4.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1. 評估-失能者護理照護需求評估及家庭評估。
2. 擬定家庭護理計畫,確立個案及照顧者之照護需求與決定。
3. 護理照護問題處理。
4. 居家護理指導與諮詢,包含以下:
(1) 個案及照顧者照顧措施之專業指導及回覆示教。
(2) 個案及照顧者跨領域社區資源協調、轉介及追蹤。
(3) 照顧者及家庭之照護計畫諮詢。
(4) 過程及結果成效評值與紀錄。
5. 3 次措施(含評估)加 1 次評值為 1 給(支)付單位。
6. 照護目標:
(1) 個案及照顧者照護問題的改善。
(2) 個案及照顧者自我照顧知識與技巧之增能。
(3) 改善個案及照顧者的生活品質。
7. 本組合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訓練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式(或含居家式之綜合式)長照機構之護理人員提供。
8. 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1. 內容包含:藉由受過訓練的照顧服務員至長照需要者家中,提供長照需要者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簡單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若有陪同就醫需求可加計 BA14。
2. 本組合以 2 小時為 1 給(支)付單位,單日居家喘息服務以 10 小時為上限。